恐龍法官又一樁,當時轟動一時的牙醫歌手性侵案,原文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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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不只恐龍還是八股沙文豬!

都什麼時代了,台灣都選出史上第一位女總統... 而就在全國歡慶女性終於抬頭時,女人連最基本的人權都還無法被保障!民進黨國會過半應該優先檢討這一點吧?!

法官認定兩人當時在交往,且發生性關係(雖然原告的說法是她吃安眠藥昏睡後才被侵犯),因此就算牙醫把按摩棒強硬塞入女方的尿道,且造成幾乎危及性命的重大傷害也不算性侵,只算傷害罪?!重點是21世紀許多國家都已經認清了一個事實:不就是不!無論兩人當時的關係是情侶還是夫妻,都不代表其中一方有權利霸王硬上弓,因為那就叫做強暴、性侵!就算在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只要其中一方覺得不舒服想停止,就要停止!這麼簡單的道理只有腦袋血管被沙文豬腦的脂肪堵住的人才想不透吧?!

台灣的性教育真的大有問題!(講到台灣的性教育,又可以長篇大論了,不過今天不想離題...)性教育除了教導生育和安全性行為之外,不更應該教青少年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如何跟自己的性伴侶溝通嗎?這不是在兩性平等教育之下,非常重要的一點嗎?老實說,大部分的青少年對於性的知識來源,應該還是A片、上網或朋友間的討論和自我摸索吧?

擔任第三公權力的新聞媒體在這方面也得檢討改進,尤其台灣七大衛視新聞台(TVBS、中天、三立、東森、民視、年代、壹電視),當中有過半的新聞總監都是女性,為什麼還可以容忍旗下的記者報導家暴或恐怖情人事件時慣用:『某女疑似另結新歡,某男才會下毒手…』這樣的論述,好像恐怖情人行為之所以施暴或行兇都是因為女方有錯在先,才會導致這樣的悲劇下場。

如此的用詞看似雞蛋裡挑骨頭,但魔鬼不就藏在細節裡?這樣的邏輯思想用潛在的方式延續在日常生活中,讓怪罪被害者等厭女主義行為正當化。所以每當聽到記者這種懶惰且不負責任的用詞,還可以說是因為趕稿作業來不及,想到什麼就寫什麼 ... 但在他們上面還有審稿人、編輯、主編、製作人、導播、主播和高層等人,他們難道沒聽到?沒注意?不覺得刺耳嗎?放過,等同默許

還有,明明是因為被提分手後施暴或行兇的恐怖情人,被害者就已經是前女友,而不是女友;少了一個字好像沒什麼大不了,但台灣當下的風氣,就是認為交往中的關係怎樣都行,身為第三公權力的媒體,不只有權利和義務監督政府,也有責任糾正社會歪風。新聞很愛報導的年輕人不讓博愛座、帶著小孩行竊、危險駕駛等等不都很愛用:『做了最壞示範』、 『最壞身教』等結語嗎?這不就是在糾正社會歪風嗎?為什麼在這些方面懂得何謂是非黑白,到了女性的權益就得了失憶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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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博客來網路書店)

剛好在看的長篇小說《斷代》,郭強生點破台灣社會的莫名雙重標準:

『十七歲少女身上沾染了男人的體味,警報器立刻鳴鳴大作。十七歲少年嫖妓破身,是值得恭喜的男性成年標記。性愛A片中出現女女彼此舔吻不用大驚小怪,出現兩男互撫效勞便叫G片。男裝佳麗顛倒眾生,女裝偽娘只為搏君一笑。別問我為什麼男女就是非得有別。也別奇怪為什麼有了合法的婚姻登記,此人便有了合法的非人行徑,毆妻虐子,淪娼陷賭,都是他(她)的家務事。』

根據2015117日公布的內政統計通報,台灣女性已經超過總人口的一半,身為社會多數的女性,許多也在職場上叱吒風雲,如果我們不自己爭取該有的權益,還要等誰?難道等著父權主義的既有利益者良心發現?

醒醒吧!女性平權不應該是基本教育嗎?聽到恐龍法官的牙醫性侵犯被改判傷害罪應該激起社會譁然。

難道要等到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或自己的親友身上才覺得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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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凱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